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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关于开展“中国绿色水龙头”产品认定的通知
3.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卫浴配件分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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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(专业)分会名称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卫浴配件分会,英文名称为Sanitaryware Committee of China Building Ceramic & Sanitaryware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分会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,其宗旨是为卫浴洁具配件(包括水嘴、淋浴器、阀门、冲洗阀、联结管件、浴缸、淋浴房等卫生洁具配套件)生产企业服务,在专业领域内发挥服务、沟通、协调等作用,促进本专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本分会的挂靠单位为:国家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检中心;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崇文区崇外西唐街16号, 邮编 100062
第四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:
本分会在全国卫浴洁具配件领域内:
(一)开展专业调查, 收集和统计专业数据和资料,向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提出本专业的发展规划、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;
(二)制定本专业的职业道德准则、行规行约;
(三)参与制订本专业的各类标准,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;
(四)开展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,举办有关专业发展的报告会、研讨会,编辑有关技术资料;
(五)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,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、市场信息,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活动;
(六)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,开展对外交流和举办专业展览;
(七)承办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、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五条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具体管理机构,负责:
(一)制(修)订本分会的管理办法;
(二)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人选的资格审查和推荐;
(三)本分会办事人员资格审查;
(四)决定本分会的挂靠单位和办公地点;
(五)指导本分会的日常业务工作;
(六)管理和监督本分会财务工作;
(七)本分会的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;
(八)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六条 本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同意,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七条 本分会下设办公室(秘书处),是本分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开展日常工作,对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八条 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二)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提出违规会员的除名建议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办事人员的聘任;
(七)监督办公室(秘书处)的日常工作;
(八)研究讨论本分会发展的重大事宜。
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本分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经理事会同意聘任。
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主要领导兼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的聘用意见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物。
第三章 资产管理、经费使用原则
第十六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来源:
(一)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拨付的会费收入;
(二) 企业捐赠;
(三) 挂靠单位资助;
(四) 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。
第十七条 本分会不单独收取会费,会员按照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有关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 不得用于其他场合。
第十九条 本分会不设单独的财务帐户,资产和活动经费由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负责管理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条 属于本分会的资产和经费,挂靠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;本分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由挂靠单位负责承担。
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,终止后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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